石城县扶持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

文章来源:发布者:县工信局发布时间:2014-08-12 18:08:00 字号:[ ]
 

中共石城县委 石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城县扶持工业经济发展的

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经研究同意,现将《石城县扶持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石城县委   石城县人民政府

                2013313

石城县扶持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强攻工业战略,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不断扩张经济总量,根据财政部《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全力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赣地税发〔201291)、县人民政府《石城县鼓励投资若干政策规定》(石府发〔201218)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我县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对赣州市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自20121120201231,对设立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省级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 201271起,凡赣州市辖范围以外的企业转移到我县省级产业园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按困难企业给予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我县新办的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工业企业和节能环保项目(单独核算),自生产经营或投产使用之日起,按困难企业给予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奖励政策

第三条  凡落户我县的新办工业企业(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企业除外)依法纳税额达50万元且投资强度及税收等达到合同要求的企业,自企业纳税额达50万元年度起,按其纳税额县财政实得部分的60%奖励企业发展生产,连续奖励5年。

第四条 对在我县设立总部经济的企业(二级法人机构以上,含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自项目(含生产企业)纳税达100万元年度起5年内,按其纳税额县财政实得部分的100%奖励企业用于扩大经营,第6-10年按50%给予奖励,实行一年一奖

第五条 对企业纳税贡献实行奖励。

(一)设立纳税上台阶奖。2013年起,对首次年纳税额达3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年纳税额达30万元奖0.5万元;年纳税额达50万元奖1万元;年纳税额达80万元奖3万元;年纳税额达100万元奖5万元,在此基数上,年纳税额每增加100万元,再加奖5万元,依次类推计算奖金,上不封顶。

(二)设立纳税增量奖。非矿产资源性企业(主要指非原矿开采等)和非垄断性企业(主要指非供电、供水、烟草、商品混凝土等),年内纳税增幅比上年增长20%以上或者纳税额净增20万元以上,且总额超过50万元的企业,按新增部分的5%给予增量奖。矿产品深加工企业,年内纳税增幅比上年增长10%以上或者纳税额净增100万元以上,且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按新增部分的5%给予增量奖。

三、服务帮扶政策

第六条 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上市公司、知名央企投资石城,及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以上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在用地、用电及税收奖励方面给予特别优惠的政策。

第七条 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和争创品牌。

1对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技术研发中心和检测中心,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2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省级技术发明奖、省级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所有人,一次性分别奖5万元/项;

3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省级优秀新产品、市级科技进步奖的企业或所有人,一次性分别奖2万元/项;

4获得省级重点新产品、省级民营科技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万元/项;

5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业或所有人一次性奖励0.5万元/项;

6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权所有人,按每个商标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3万元、1万元;

7行业组织、协会申请地理标志商标获准注册的每一个地理标志注册商标一次性奖励5万元;

8通过经国家认可的各类认证体系,有效运行期1年以上,且年纳税总额达5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八条 在石城县注册的工业企业且独立上市或总部在石城县的工业企业联合上市公开发行股票后,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100万元。对新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和相关工作部门1万元/户。

第九条 鼓励以石城本地企业名义报关出口,根据出口额给予一定奖励;对以石城本地企业名义在赣州报关出口的企业则给予更高奖励。由县商务部门协助本县外贸出口企业争取上级扶持。

鼓励工业企业申报国家、省、市技改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等专项资金,所争取资金用于企业技改或扩大再生产。

第十条 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在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的前提下,为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在缴费基数、参保费率和缴费方式上提供优惠,企业可以以赣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和职工可以自主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或低标准住院医疗保险。

第十一条 每年举办1-2次融资对接会。金融机构加大对成长性较好的工业企业的扶持力度,帮助企业健全财务制度和资产抵押融资,尽量满足企业流动资金的需要,对技改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要优先保证信贷。创新融资担保模式,对一些暂时难以提供有效抵押物的企业引导以3家以上企业组成联保小组,共同担保贷款。

第十二条 年纳税额达100万元的企业新上、改扩建、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等重大项目向商业银行融资贷款,可按其贷款额度内实际用于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300万元以上项目给予贴息(按国家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

1经审核实际固定资产投资3001000万元的项目,由县财政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一次性12个月贴息20%

2经审核实际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财政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一次性12个月贴息30%

四、矿山机械产业特惠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对主营业务收入(以申报纳税为准)首次突破0.5亿元的矿山机械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万元;首次突破1亿的,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万元;以此类推,每增长0.5亿元,相应奖励提高1万元。

第十四条 矿山机械企业引进专业对口的大学生、中级职称以上等人才在企业连续服务一年以上的,县财政对此类人才给予3600/·年补助;连续服务2年以上的,第二年给予4800/·年补助;连续服务3年以上的,第三年起给予6000/·年补助。该补助由企业申报、协会认可、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报县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审定后直接发放给个人。

第十五条 鼓励矿山机械企业与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合作进行技术创新、研发新产品。凡完成技改或研发,并实际应用的项目,由企业申报、协会认可、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经县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县财政按双方合同内实际完成的技术创新及研发经费的10%予以奖励。企业成立产品研发机构且经有关部门评估运转正常的,县发改、工信、财政、民企等部门积极帮助企业申报各项专项资金。

鼓励符合入园条件的矿山机械企业入驻屏山创业园。

第十六条 年纳税额达50万元的矿山机械企业新上、改扩建、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等重大项目向商业银行融资贷款,可按其贷款额度内实际用于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300万元以上项目给予贴息(按国家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

1经审核实际固定资产投资3001000万元的项目,由县财政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一次性12个月贴息30%

2经审核实际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财政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一次性12个月贴息40%

五、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对工业企业建设、生产所涉各项审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清理,并实行行政服务中心一站式收费、办证,引进单位或服务单位全程代办,全程跟踪服务,并规范部门入园、入企检查。由县效能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涉及工业企业项目审批、收费、办证等实施细则,并监督落实到位。

对扰乱工业企业正常生产秩序、侵犯经营者合法权益、强揽工程、阻碍施工等行为,各执法部门要坚决予以打击,切实保护工业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2013年起,县财政安排工业发展专项资金300万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50万元(用于奖励、项目申报、扶持企业等,专项资金实行滚动使用),园区道路、管网等基础设施维修专项资金50万元。从2014年起,上述专项资金每年在上年度基础上递增10%

六、其他

第十九条 本政策规定所称的企业纳税额仅指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之和;凡申报奖励扶持的工业企业,其投资强度、纳税额等必须达到投资合同约定要求,其获得的奖励扶持总额不超出其当年上交税收县财政实得部分(工业企业申报上级技改等专项资金除外)。

本政策规定的各项奖励由企业申报,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民企局、工业小区管委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审核,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统一拨付。

第二十条 本政策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工信局负责解释。凡以前有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政策规定为准。